债务人“救命”的三个期限是什么?三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清风拂面 | 创建时间: 2023-06-25
债务人“救命”的三个期限是什么?三个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和利息。有别于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众所周知,钱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不乏有些债务人确实并不是还不愿返还而是因为囊中羞涩。

法妞网友咨询:

我朋友的爸爸将钱借给同村的一个老人,当时那个老人以将钱存在他那里利息比银行高为由借的钱,已经有几年的时间,后来所有的钱被这个老人赌钱赌输了,然后我们找到老人的儿子,重新将欠条修改及签字,并承诺在今年阴历5月份的时候还,但是到目前还没有还,老人的儿子而是以老人赌输钱,而不自己输钱的理由拒绝还钱,请问,老人借了钱,他的儿子有义务还钱吗?当时借条上他儿了的签字。
仲跻文律师解答:
对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款项.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如有老头儿子签字,儿子就有还款的义务。
仲跻文律师补充: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法》没有对“合理期限”做出具体规定,《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将这个“合理期限”规定为3个月。也就是说,催告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为3个月,这3个月的期限从催告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次日起开始起算。《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但是,对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合同法》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为督促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是经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解除权发生以后,在违约方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应当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次日起3个月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未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是违约方不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在违约方不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权人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在解除权发生之后,如果违约方没有催告,解除权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的期间内也没有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仲律师结语:《解释》第十五条分为两款,分别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做出的补充性解释。虽然,从形式上看《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期限,但实际上这三种期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另一类是行使解除权的期限,这两类期限是不同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催告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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