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同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抢注了?商标注册了解一下?

作者:没什么大不了 | 创建时间: 2023-04-27
被同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抢注了?商标注册了解一下?

2006年7月,为拓展德国市场,王致和公司派人来到德国注册商标,却意外被告知,“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等三类商标,已被一家名叫欧凯的德籍华人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并在2006年3月24日起开始公示。2006年8月,王致和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欧凯公司发出律师函,但对方没有任何回复。随后,王致和公司接到欧凯公司运营商中咨货运公司的电话称,王致和公司想要拿回商标,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无奈之下,王致和公司决定将欧凯公司告上法庭。欧凯公司是一家由德籍华人开办的百货公司,主要销售来自中国的食品。2007年年初,王致和公司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欧凯百货公司无偿归还商标、予以赔偿,并对其进行处罚。德国时间2007年11月14日,慕尼黑地方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欧凯公司抢注的王致和商标,禁止欧凯公司在德国擅自使用王致和商标。2008年2月25日,欧凯公司向慕尼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最终,慕尼黑高等法院二审裁决“王致和”商标侵权案中方胜诉,要求德国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回其在德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王致和”商标。

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刘晓一律师解析

尽管“王致和”商标维权案被称作“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但实际上我国老字号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事件早已屡见不鲜。20世纪80年代,著名的“五星”牌啤酒在北美被抢注,为此后者只好在北美用“九星”商标销售。商标被同类经营范围的公司抢注后,抢注者往往会向被抢注者提出高价回购或其他不合理要求。一些被抢注者为继续使用商标而被迫合作,如果不合作就要放弃商标。当然被抢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自己的商标,本案就是以侵犯著作权来维权的典型例子。王致和集团证明自己的图文结合商标标识是请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黄伟教授设计的,王致和通过合同的方式获得了此标识在中国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按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一个成员国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在其他成员国中也同样享有著作权。中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王致和集团在德国也享有对该标识的版权。由于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标识与王致和集团享有版权的标识一模一样,因此欧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致和集团在先的著作权,这也是法庭撤销欧凯公司抢注商标的重要理由。

法学、经济学双学位,民商法硕士,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山东综艺频道幸福向前冲栏目特约嘉宾,对房地产、公司法、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民商事案件有丰富的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刘晓一律师支招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即以核准注册作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即使企业已经在商业上使用某一商标,可如果没有提出注册申请,就不能获取商标专用权,其使用的商标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这一制度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

1.要积极申请注册商标

企业应树立长远眼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应尽早申请注册商标,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身的品牌价值,特别是一些知名企业、老字号企业不仅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而且要到外销产品比较多的国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在国内提出商标国际注册,这样企业的商标可以同时得到我国和外国政府的承认与保护。

2.严订合同,防范抢注

企业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多发生于产品经销商和代销商中,他们之所以要抢注,就是看到了国内企业商品在当地的市场。要防止他们恶意抢注商标,可在合作协议里约定对方不能抢注自己的商标,否则要承担责任。

刘晓一律师补充:

3.遇到商标抢注时,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禁止他人的商标抢注,可以依据不同的理由,比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以侵犯驰名商标为由、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等。选择不同的理由,意味着要满足不同的构成要件,原告因此将承担不同的证明责任。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应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合理选择起诉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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