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定义是什么?监视居住的如何适用?

作者:小橘猫 | 创建时间: 2023-04-13
监视居住的定义是什么?监视居住的如何适用?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自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践中被滥用也是不争的事实。

网友咨询:

盗窃案件,监视居住在家,检查院通知我去做笔录,做完笔录后,检查院还会收监吗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您好,如果案子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可以查阅全案材料的,监视居住只是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代表没有罪,可能是显著轻微,不批准逮捕,或者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律师处理。

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我国的强制措施制度发生一些变化,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序得到完善,在理论上,监视居住可谓替代性的羁押措施,一则可以降低羁押率,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二是在取保候审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可以替代取保候审,但不幸的是在实践中监视居住名存实亡了,其惨遭抛弃。2013年刑诉法修订过程中,立法者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争论不休,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立法者鉴于监视居住在整个强制措施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于是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行改造,其也就具备了两种替代功能,一是对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二是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保证人和保证人的,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拘留和逮捕是最为常态的羁押措施,而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对于嫌疑人来讲是“奢侈品”,对于办案机关来讲,同时这两个强制措施也是他们“赚钱”的商品。然而如果一个嫌疑人涉嫌犯罪轻而易举的免费享受监视居住措施,这往往意味着他/她宁可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地待在看守所里,也不愿享受这种免费的监视居住,这是因为办案机关在利用监视居住中的“居所”办案,一是有足够的便利条件获得嫌疑人的口供,进而顺藤摸瓜地获得整个案件的关键证据;二是弥补侦查羁押期限的不足,比如拘留30天,再加上批捕7天,逮捕2个月,对于破获像涉黑犯罪案件,时间远远不够,这个时候监视居住就是很好的过渡性强制措施。

具体适用条件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同时,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法妞结语:新刑诉法73条,亦成为监视居住条款,进步意义在于限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范围,退步意义在于这是秘捕条款,是可怕的魅影。单纯看法条,的确相比较96年刑诉法是进步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实践中,一旦遭到办案机关的滥用,危害远远大于法定的羁押场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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