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认定

作者:分开不是尽头 | 创建时间: 2023-07-27
一般来说,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商标又包括中文商标、拼音商标和外文商标...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认定

操作方法

1.中文商标近似的认定 1.1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 1.2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商标。 1.3如果仅仅是读音相同,字形与含义均不同,一般消费者可以区分开来,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2)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2.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等,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 是添加“金”、“银”等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是否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 就目前审查情况来看,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 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如“龙”与“金 龙”、“兽”与“兽王”。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 个商标均有其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应该不会给消费者 造成混淆,故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保”与“保王”。 2.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 似,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 义,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应不判为近似。 C.在一个汉字后加上一个虚词,读音、字形均有所变化,一般不判为近 似。2.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需要注意的 是,在食品类别和一些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类别,普通姓氏因为缺乏显著性不 能得到注册,但如果加上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图形,将有可能得到核准。

(3)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3.1 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顺序相同,视为相同商标。 3.2 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 以视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为了防止造成混淆,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3.3  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均完全不 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如“创龙”与“创隆”、“快客”与“快克 ” 。  3.4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近,一般会判为近似 商标,如“明达”与“明大”。 3.5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 配的时候,就构成近似,如“好佳”与“好嘉”。

(4)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4.1  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时,如斯、特、尔、而、儿、之等 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如“赛诺”与“赛诺尔”、“松 恋”与“松之恋”。 4.2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等修饰词时,判为近 似,不得注册,如“凯帝”与“圣凯帝”。 4.3在商标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时,判为近 似,如“美意”与“新美意”。 4.4在商标后面加上“风、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尤其是 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 风”。但如果加上此类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 的误认、误购,则不判为近似,如“西北”与“西北风”。 4.5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饮业、娱乐业 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上“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 商标,如“御林”与“御林坊”。 4.6在商标中添加数字,含义没有改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一般判为近 似,如“胜百”与“一胜百”。但是在添加数字后实际含义发生改变,不会引 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如“寨沟”与“九寨沟”。 4.7商标文字中有一字重叠的,判为近似商标,如“贝爽”与“贝贝爽”。 4.8.在药品、医用或者非医用营养品此类产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 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

(5)两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5.1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仅在前面加缀表示 方位的词,如东方等,或者在后面加缀“一派、世家、风度、风采、世族”等 词,判为近似商标,如“皇后”与“东方皇后”、“日月”与“日月风 情”。但在加上上述词汇后,商标含义有明显改变并可以特指某物时,消费者 一般不会产生混淆,此时,两个商标一般不构成近似,如“明珠”与“东方明珠”。 5.2在已注册商标前中缀有独特含义的修饰词时,强化了两个商标的可区分 性,一般不判为近似,如“丽人”与“白领丽人”、“大地”与“锦绣大地”。

(6)三个汉字与三个汉字6.1两个商标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论其字体、读音、排列顺序如何,均应判 为近似商标,如“娜尼芬”与“娜芬尼”、“兄弟好”与“好兄弟”。 6.2商标读音相同,仅有一个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小,不论这个字是首字还是 最后一个字,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诗露迪”与“诗路迪”。 6.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大,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利生源”与“力生源”。 6.4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汉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大,消 费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小田田”与“小甜甜”。 6.5两个商标读音不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汉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较 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保斯莱”与“堡斯来”。 6.7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个汉字不同,且该汉字均为虚词 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奥耐尔”与“奥耐特”。 6.8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两商标含义相同的,应判为近 似商标,如“草原王”与“草原皇”、“水中情”与“水之情”。 6.9若两商标读音不尽相同,有部分字形相差较大,且两商标所指不同,一般 不判为近似商标,如“科比特”与“丽比特”。 6.10两个商标读音虽然不同,但商标主要构成要素相同,一般判为近 似,如“老木桶”与“红木桶”、“水狐狸”与“冰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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