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唯一遗照被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能否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呢?

作者:神奇的周 | 创建时间: 2023-04-12
父母唯一遗照被毁,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能否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呢?

一般来说,像是父母遗照等这种物品,寄托了人的感情,是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标的物是一种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有形实体物。所谓的物品几乎都有或多或少的这样或那样的价值,我们甚至可以断言没有价值的物品是没有的,但大多数的物的价值在于其使用过程中带给人们的满足,而我们所界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则与一般的物不同,其应当是一种寄托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够给特定的人以精神满足的物,它可以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更准确的说它的使用价值已经退居其次。

法妞网友咨询:
从法律上说,什么可以称得上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呢?
吴洁律师解答: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是指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品,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梅氏家族种的一棵梅树我个人认为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吴洁律师补充:

除了人身权益外,关于对财产损害是否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在本司法解释第四条中例外规定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其构成要件非常严格。首先,侵害的客体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其次,该特定物以精神利益为内容,具有重大感情价值或特定纪念意义;第三,该特定财产具有与特定人格相联系的专属性质或人格象征意义;第四,因侵权行为致该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不具备以上特殊构成要件的,一般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般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父母唯一遗照被毁损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从目前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来看,适用该法条在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彻底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

吴律师结语:已故父母的唯一的照片、在旅游景点的煞费苦心的纪念照、结婚庆典上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当然,这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还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这种物品应当是一种有形实体物,例如对一个人名誉、荣誉的侵犯也可以造成其精神的痛苦,但这种精神侵权责任则在名誉权、荣誉权的法律规定中已有规范,这些规范实际上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形成了不同而又互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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