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赔偿消费者?

作者:落知秋 | 创建时间: 2023-03-2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该如何赔偿消费者?

民事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作为经营者要诚信经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同时必须明确经营活动中如被认定为欺诈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赵永律师以案说法

马先生系某知名通信运营商智能卡手机用户,2016年8月5日,他收到一条来自名称为“您有未读消息”的信息,随即点击下载,被强行定制某公司推出的“女人街”WAP业务,月收费8元。2016年年底,马先生发现手机资费发生变化,经查询已连续被收取该业务套餐费40元,在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马先生一纸诉状将该通信运营商及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信运营商作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其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某公司之间属于合作经营关系,而非仅仅是代理收费关系。另外,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被告有义务审查和监控增值电信业务项目与内容及通过其营运网络发送的信息。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其与被告某公司属共同侵权,必须共同赔偿马先生的损失。

赵永律师解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一赔三”原则给予赔偿,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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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收取了消费者“定金”,但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为假冒产品,是按照定金罚则“退一赔一”,还是按照商品价款“一赔三”给予赔偿,实践中有较大争议。此种情形涉及两部法律,且规定有所不同。所谓“退一赔一”就是《合同法》的定金罚则规定。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则规定了欺诈赔偿,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难发现,实践中适用什么法,对消费者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赔偿意义重大。一般认为,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是消费行为,应当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一致的时候,更应当适用后者。“欺诈赔偿”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作为弱者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严厉惩罚。因此,发生消费欺诈以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赵永律师提醒:

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尤其要注意不得有下列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2.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3.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4.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5. 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

6.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7.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8.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赵永律师补充:

9.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0. 以虚假的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价格表示、促销方式、现场说明和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12.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式销售诱导。

13.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14.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15. 以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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