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作者:wendy | 创建时间: 2023-03-19
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赵某系B市A厂某车间职工。赵某与A厂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厂也未替赵某缴纳社会工伤保险。某日,赵某在A厂操作机器过程中被机器所伤,造成左手食指中指毁损伤。经过66天治疗后,原告出院,B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A厂运营状态良好,资金充足。在此期间,由于A厂并未替赵某缴纳社会工伤保险,故赵某只能要求A厂支付工伤赔偿,但A厂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赵某任何费用。赵某多次向A厂索要工伤赔偿无果。赵某为治疗工伤花费甚大,已经严重影响到赵某家庭的生活。故赵某向B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请求仲裁委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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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苏建荣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总结如下:

1.本案中赵某系A厂职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过上述规定可以认定赵某与A厂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2.赵某此次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自身损害,符合请求工伤赔偿的主体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苏建荣律师补充: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赵某与A厂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赵某因工受伤,A厂应当为赵某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而未缴纳,故依法应当由A厂支付赵某的工伤赔偿。赵某与A厂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A厂运营状态良好,完全有履行能力。且赵某为支付医疗费已经使得家庭生活困难,若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赵某的日常生活。赵某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条件,应当裁决先予执行。同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2款之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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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荣律师支招

在工伤纠纷中,以上个案并不少见。到底满足哪些条件可以请求先予执行,被执行的主体是谁,这些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目的就是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劳动者请求工伤先予执行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其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那么如何才能达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要求?

苏建荣律师补充:

首先,双方必须是适格的主体,即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里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其次,要求劳动者是因工伤遭受的损害,即劳动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7种以及第15条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同时还需要劳动者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受伤不能是因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而造成的。满足以上条件即达到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的要求。

先予执行需要满足的第二个条件,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该点容易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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