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合不合理不是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符合交易惯例的一般标准,即使价格偏低成交,只要没有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都可以成立善意取得。破产撤销权只不过是特殊的债权请求权,怎么能对抗善意取得呢?
网友认为:
应该是受让人主观善意,即受让人对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没有合理判断。此时该不合理价格交易所带来的损失能否追回呢?为什么合同保全措施里面对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否可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是否善意作为判断依据呢?
价格合不合理不是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而是根据市场价格或者符合交易惯例的一般标准,即使价格偏低成交,只要没有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都可以成立善意取得。破产撤销权只不过是特殊的债权请求权,怎么能对抗善意取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