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应该如何写?哪些借条打不赢官司?

作者:小胖吴 | 创建时间: 2023-04-22
借条应该如何写?哪些借条打不赢官司?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但是,在写借条的时候,也要注意一些问题,因为有些借条是打不赢官司的。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蒲德洪律师解析

第一类:高利贷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假设银行个人贷款利率是6个月至一年期为6.12%,1-3年期年利率为6.30%。即:凡月利率高于1.5%的均界定为高利贷。高利贷的的借条,对于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是没有效力的。

第二类:砍头息的部分

所谓砍头息,比如借款人在借条写的是借1万利息2千,而放贷人只拿8千给借款人,放贷人预先扣除的2千利息就是砍头息。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蒲德洪律师补充:

第三类:因为情债而形成的借条

区别于正常类型借贷案件较为明显的是,“情债”中有借条的往往没有实际借贷关系的发生。

比如:A女与B男交往近3年 ,其间A女为B男打胎一次,事后A女向B男索要相关费用未果,遂要B男出具借条一张 ,借条中载明B男向A女借款人民币3万元,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这样的借条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蒲德洪律师补充:

第四类:因赌债形成的借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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