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公民的年龄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实出现差错,需要更正的,需办理以下手续,经派出所审核,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每月审批一次。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两人以上调查材料(即询问笔录);
派出所综合调查意见;
原始户口卡片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需要更改年龄的,须单位出具的同意更改年龄的意见,附本单位人事部门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
自2006年10月15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属微机录入错误的,由派出所负责组织以下材料,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报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每月审批一次。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无单位的需要村/居委会证明);
录入微机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申请人的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派出所证明材料(单行材料)
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