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企业应如何补偿?认定工伤的标准是什么?

作者:追风筝的人 | 创建时间: 2023-07-11
工伤企业应如何补偿?认定工伤的标准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关于工伤纠纷的报道,所谓工伤,又被称作为职业伤害,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因此,准确界定的范围对于解决因工伤产生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工伤企业应如何补偿?工伤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网友咨询:

请问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企业应承担哪些责任与赔偿?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徐祎辉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徐祎辉律师补充:

【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徐祎辉律师总结:

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应当认定工伤,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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