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