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证词时,“A用刀捅伤了B,B当场死亡”和“A当场捅死了B”,这两句有什么区别?

作者:流年 | 创建时间: 2023-07-07
写证词时,“A用刀捅伤了B,B当场死亡”和“A当场捅死了B”,这两句有什么区别?

第一句,A只是捅伤了B,B当场死亡,B的死亡原因不一定是捅的,也许是旁边的C造成的,或是其他原因,A可能只是伤人,并没有杀人。而第二句,A当场捅死了B,那么B就是A造成直接死亡。所以,两句话的区别是,第一句,A可能杀人也可能只伤人未杀人,第二句,A杀了人。

两者结果相同,但是法官在理解过程中会有区别,前者有可能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理解为不以侵害他人生命权为目的,在伤害行为中完成被害人意外死亡。后者理解以杀人为目的,就是故意杀人。刑期差别巨大。

网友表示:

我身边发生的事,02年俩同事发生矛盾,一个用刀捅了另一个。很小的刀捅在肚子上,拔出来都没流血。内出血,还没送到医院人就不行了。捅人的当时跑掉了,一直到07抓到。判了多少年不清楚,没有死刑。

一个是“故意伤人致人死亡”。另一个是“故意杀人。”前者本意不是杀人,而是伤人时下手过重导致被害者死亡。后者的目的就是杀人……

A是盖伦,对方残血,盖伦当场开大用大宝剑收割人头。 一套技能下去对方残血居然没死,上个点燃,当场击杀拿到一血。

还是有区别,前一个强调因伤致死,施暴者的目的只是导致受伤,而不是要命,强调过失杀人。后者直接就是往死里捅,目的就是杀人,故意杀人。

刑法没有原告,只有公诉人和被告人。另,证人是证言,被害人是陈述,犯罪嫌疑人是供述与辩解。

重伤致人死亡,和谋杀,蓄意致人死亡,过激致人死亡,量刑上有本质上的区别,A用刀通伤B,B当场死亡属于重伤致人死亡,量刑比故意杀人较轻。

如果是拿尖刀,结果都是定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拿砍刀或者不适合捅人的刀,罪名可能会不一样。大家可以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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