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应考虑的因素?婚前房产分割考虑的原则?

作者:风筝 | 创建时间: 2023-06-13
离婚时房产分割应考虑的因素?婚前房产分割考虑的原则?

鉴于人们越来越追求丰富、且有品质的生活,同样高质量、高品味的婚姻生活成了现在越来越多人的追求和选择。而在选择结束双方的婚姻状态时,最主要的、最为敏感的就是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其中以房产的分割尤为重要和突出。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判定。主要会运用在走法律途径来决定房产分割的情形。那么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割呢?其遵循的原则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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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一律师事务所杨学春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杨学春律师解析:

离婚时房产分割应考虑的因素

一、首先要考虑的产权部门的登记。因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则谁就是该房所有权人,就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在离婚时,如果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则该房屋就应该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也许有人要说这房子是父母买的,是他们买了给小夫妻用的,所以登记在他们名下,但即便真的如此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法律上会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共同赠与。

二、其次要考虑的是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就是根据购买房屋的时间与进行结婚登记的时间进行比较后确定的,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果是婚前财产则永远是婚前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一定要区别是婚前财产还是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婚后财产。两者的不同认定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三、房屋是否有贷款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在的房屋价值越来越高,很多几年前购买的房产在经过短短几年后房价翻了好几倍,房屋的增值部分无疑成为了离婚时双方争执的焦点。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事实,则该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共同还贷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可以一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考虑。

四、婚内是否有过错,及适当照顾妇女和孩子利益的行为,会成为法院审理时考虑的内容。在婚姻亮起红灯时,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所谓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千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婚内有过错则法律明确规定在财产的分配上有过错的一方要少分甚至是不分。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一套房产,双方的条件相当则这就会成为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样,如果双方均没有其它的房产,而孩子的跟随哪方生活,法院原则上从保障孩子的生活和居住条件,保障其健康地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所以在房产的分配上会有一定的指向。

杨学春律师支招:

那么离婚时房产要怎么分割呢?其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自愿协商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不非法处分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查离婚双方处理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双方当然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原因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质量和子女的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如果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屋分割时,不能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作用。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便是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属于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非法处分夫或妻一方或者婚姻家庭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更不能非法处分基于管理等占有的第三人所有的房产,否则,不产生处分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当审查离婚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杨学春律师总结:

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往往是矛盾百出。如今的房价一路攀升,房产的分割更是显得引人注意。在进行房产的分割时,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不然,没有一点的规范,房产的分割就会乱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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