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什么意思?吸收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作者:落知秋 | 创建时间: 2023-07-01
吸收犯是什么意思?吸收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牵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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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1:先普及下中国的对于这两个罪数方面的刑法研究史,其实这俩照理来说不应该出现在一起的,因为牵连犯这一概念是日本的,而吸收犯这一概念是德国的,这两个概念本来就没什么联系,但是当时中国刑法研究不到位,而且对语言研究也不到位,所以就出现了一股脑抄来的情况,直到现在理论界都有两派,一派主张废掉牵连犯,一派主张废掉吸收犯。
2:牵连犯的本质是:两个实行行为之间有手段和结果的关系或者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3:但是不能说任何两个实行行为有上面的关系就是牵连犯,现在确定的一般是伪造后诈骗,还有就是实施关联行为之后再伪造。
4:吸收犯的本质是:实施了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但是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另外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5:根据现在的研究,一般来说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
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其中,吸收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即犯罪行为的复数性,这是构成吸收犯的事实前提,若无数个危害行为,也就谈不上吸收。具有复数性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事实基础。吸收是罪与罪之间的吸收,而不是孤立的不能构成罪的动作之间的吸收。

2、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且也指向同一犯罪对象。 否则,也就失去了吸收关系的客体同一性基础,从而也就失去了吸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的主观特征。

法妞结语:注意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因而没有必要另外认定为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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