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因为特殊的生理条件导致在工作中不能从事一些特殊的工作,我国的劳动法针对女职工这类特殊的人群作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女性在社会中比较弱势的群体,护女职工权益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人大加强立法、监督执法,政协加强、有力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完善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天地才能广阔,方式才能灵活,成效才能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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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规定,半年内如果怀孕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请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法律法规?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按照法律规定确实是违反了法律,侵犯了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目前,我国不少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别说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就是对男职工的劳动保护也未尽人意。他们只顾赚钱,成了新时期的“资本家”,他们的目的是赚取最大的利润,而不考虑工人的死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制度,他们是置若罔闻,我行名素。他们的思想意识是赚钱而没有劳动保护的概念,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屡见不鲜。女职工们经常加班加点,劳动与工资不能挂钩,同工不能同酬,生病、怀孕、生孩子就有可能被辞退,职工培训、社会保险仅是形式上的,甚至就没有。
法妞结语:尽管我国《劳动法》在第七章专章规定了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在此前,国务院、劳动部也分别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