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置房的申请条件
住房困难户可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 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
无直系亲属的单身;
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
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
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
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拆迁安置重置价制定。
安置房的申请流程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