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过户给孩子是赠与还是买卖?离婚房产过户怎样正确处理?

作者:活力源 | 创建时间: 2023-06-11
离婚约定房产过户给孩子是赠与还是买卖?离婚房产过户怎样正确处理?

导读: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房产过户给女儿,离婚之后房产交付给女儿使用,但未按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三年之后女儿通过买卖形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女儿父亲以女儿未按买卖合同支付房款,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罗湖区某花园某号之房屋过户给女儿。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协议签订后尽快办理,双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儿负责。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所写的将房屋过户给女儿,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即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且涉案房产一直由女儿在实际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真正履行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应为赠与,是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并非买卖。故驳回男方以未支付房款返还房屋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女儿主张涉案《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其依据是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涉案《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内容看,该合同约定了转让价款、定金条款、付款期限、交付房屋及过户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次,从离婚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仅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女儿,并未明确是将涉案房产无偿赠与女儿。再次,各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产赠与的过户手续。即使曾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将涉案房产赠与的分配决定,但其在3年之后就涉案房产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认定其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撤销了对女儿的赠与。涉案《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女儿拒绝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风险警示:本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过户给女儿处理过程中存在风险有三:

1、对该房产归属,及过户方式均未作明确约定,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风险。

2、从离婚协议字眼来看,夫妻离婚将房产过户给女儿,显然是无条件赠与,不存在对价支付,如是对价支付那必须要经受让方协商同意才行,那该约定就没有意义,文字表达上未具体。

3、在过户时,为了省税以低价格买卖形式过户,从而导致本意是赠与形式上变成买卖,改变了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双方之间应另外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认双方是赠与,不需要支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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