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的劳动者怎样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否可以求助工会?

作者:分开不是尽头 | 创建时间: 2023-05-30
派遣的劳动者怎样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是否可以求助工会?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妞网友咨询:
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朱启明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朱启明律师补充:

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所处的特殊地位,为方便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法律没有硬性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一定要参加某一方面的工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这是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角度规定的。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有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方没有工会时,另一方应当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如果双方都有工会,可以由劳动者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被选择的单位不得拒绝被派遣劳动者加入本单位工会的请求。有关工会组织应当对此作出妥善安排。当然,考虑到部分劳务派遣在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特点。

朱律师结语:被派遣劳动者在选择参加工会时,应当作出恰当选择,避免选择参加用工单位的工会后,因变换用工单位带来的工会关系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会员手续变更和档案转移。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后,可以享受工会会员的权利,并通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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