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用人单位明确同意之外,就员工能否兼职的问题。目前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从事非全日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中可以看出,兼职只能存在于“非全日制用工”中,且必须以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为前提。用人单位虽然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并没有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法律就不加与干涉,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在。
法妞网友咨询:
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下班以后去做兼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郭水平律师解答:
兼职,相对于全日制职工来说,是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兼职者除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郭水平律师补充: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作禁止性的规定,但劳动者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职工作。对于“兼职”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如果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郭律师结语:员工能否兼职,主要看单位是否有这方面限制性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令禁止,或者用人单位正式指出、明确规定不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执意去做兼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