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认为:
甲乙二人因其份额大于三分之二而可以不经丙授权取得共有物全部处分权。在甲乙处理共有物时,对于共有人之外第三者是处理全部份额,对于丙而言就是处理甲乙二人的份额。在甲乙发出邀约时,在丙知情的情况下,丙应当可以依据《物权法》具有优先购买权。
情感利益其实很难量化,比如主张加害人因为过失而损毁他人情书,受害人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觉得这篇文章值得商榷的地方是,假设甲乙丙平均按份共有某物,假设该物估值30万(即每人份额价值10万元),如果甲乙主张出卖份额,这个时候丙可在第三人出资20万元时也以相同出价购得甲乙份额,此时按份共有关系消灭,丙单独所有该物;而在甲乙主张出卖该物时,第三人出价30万元,其实赋予丙先买权也没有问题,因为最后也是由丙实际出价20万元取得该物所有权(这里涉及丙自己份额与30万元中的10万元抵销),看上去对于甲乙利益并无损害。这是现在看来这篇文章值得商榷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