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有民事上的权利能力?胎儿享有权利是否有条件?

作者:小胖吴 | 创建时间: 2023-08-08
胎儿是否有民事上的权利能力?胎儿享有权利是否有条件?

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领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一新规定不但有利于更加合理地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相应的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以及公证、诉讼等程序法律制度产生深刻影响。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有关胎儿保护的条款,只是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在这一立法规范下,胎儿除可以于出生时存活的情况下依继承人身份分得遗产外,在未出生前不享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在民法通则时代,我国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虽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实际上承认了胎儿具有继承能力,但这是经不起推敲的。我国过去这种仅在继承法上可以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的保护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旗帜鲜明地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相比较,保护力度和范围明显不足。

网友咨询:

胎儿在什么情况下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姚慧欣律师解答:

胎儿还没出生就不是自然人,因此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处于对他们的照顾,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民事权利,比如为他们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姚慧欣律师补充: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与法律上是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直接的关系。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就具有了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就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对于受到侵害的行为就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有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民法总则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背景下,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有胎儿继承或者赠与的公证事项中,就可以径直将胎儿作为民事主体依法维护其获得继承的权利和受赠财产的权利。在遗嘱公证中,也可以直接将胎儿设定为遗嘱继承人,而不是仅以特留份的方式为其保留份额。同理,在涉及胎儿的侵权赔偿事务中,如果当事人愿意以公证方式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起到预防赔偿纠纷的作用。

虽然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没有明确规定遗嘱人是否可以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胎儿继承,但根据胎儿在继承、接受赠与中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中,我们可以推导出,遗嘱人可以设立以胎儿作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遗嘱。因此在办理涉及有胎儿的继承公证时,公证机构应当将胎儿列为共同继承人。但与其他继承人不同的是,如果胎儿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继承权力自始不存在。

姚律师结语:胎儿被拟制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作为继承主体只须法定而无需他人代理。根据民事代理理论,代理仅适用于已出生但无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者,由于胎儿尚未出生,无所谓行为能力可言,因此胎儿在作为继承主体时,不需要为其设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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