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从理论上来说,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都是未知数,都在查明阶段(否则不要法院了,公安局直接判了就可以了)。既然是查明阶段,就需要有人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人就是律师。
第三,律师作为辩护人,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自己的法律意见,来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辛普森案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件,这个案件中主办警察对法庭说了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采纳其证言,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即使大家都认为是他干的)。
第四,最终会被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会被判处死刑,只是一个推测,最后未必。即使这个推测基本上没有问题(这种想法往往是危险的),被告人也有合法权益。比如,是否刑讯逼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自首立功等等。
其实,很多人们认为板上钉钉的死刑犯,最后会被认为属于错杀。比如河北聂树斌案件,到现在仍然存疑。错判,还有机会赔偿。错杀,怎么办?人死不能复生。防止错杀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所以,律师要为“死刑犯”辩护。
1、你凭什么百分之百肯定证据一定是真实的?
2、你凭什么百分之百肯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他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被威胁的情况下说的假话?
3、你凭什么百分之百肯定合议庭认定的结果一定是正确的?
4、你凭什么百分之百肯定公共舆论就一定是客观的、没有被收了钱的媒体操控?
只要有0.00001%的不确定性,就有质疑的必要,这就是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
退一万步讲,假如有一天耶和华显灵开上帝视角,告诉大家这个人有罪但由于律师的辩护被判无罪,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说明侦查机关、检控机关和法院作为国家机器,花着纳税人的钱,拥有先进的设备和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却在证据上、理由上干不过一个普通律师,这只能推导出这些机关的无能。从任何角度看,受害人家属都应该去责怪花他的税金办不成事的傻缺而不是正常办案的律师。
顺便说一个我培训时听到的案例:
某黑社会老大身背五起命案,所有人认为他必死无疑,但律师发现其中三起有疑点,调查之后发现当地公安机关为了破案率,把当地无法破获的三起杀人案全部安在了他的头上。当时侦查人员和该犯罪嫌疑人谈心:哥们你看,你两条人命是死,五条人命也是死,不如你在供述时把这五条人命都背了,也好减轻一下我们工作压力……
如果你是被害人一方家属,你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