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A、 本人身份证[1] 。 B、 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C、 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
申请表的填写方法 第一页: “申请人姓名”,填写本人姓名; “受理日期”等项目无需填写; 第二页: “姓名”,填写本人现用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字,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民族”,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公民身份证号”,逐格填写; “出生地”,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 “婚姻状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户口所在地”,填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户口所属派出所”,按户口簿上派出所的印章名称填写; “政治面貌”,可以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或者民主党派的名称;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况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工作单位”,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在备注栏内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原单位,填写原单位; “联系电话”,填写可以直接联系的电话; “家庭住址”,填写现住址; “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 “前往国家或者地区”,填写此次拟前往的第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属第( )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国(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的情况; “出境事由”,选择“旅游”一项; “本人简历”,从初中开始,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第三页: “境外邀请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人的关系”,填写“自费出国旅游”; “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境外人员的单位和地址用中文填写;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页: “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填写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意见内容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和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境)等。负责出具意见的人员必须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准确的联系电话和日期。单位或者派出所意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