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抢夺的过程,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量刑?

作者:如沐春风 | 创建时间: 2023-05-27
实施抢夺的过程,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量刑?

实施抢夺的过程,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形不要认定为抢夺的结果加重犯。因为结果加重犯事依法定为准,而法律没有关于抢夺结果加重的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解决:

1、如果抢夺的数额不够较大,不成立抢夺罪,那么就以过失致人死亡一罪论处;因抢夺而过失致人死亡,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如果抢夺数额也较大,又导致重伤、死亡结果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网友咨询:

抢夺中致人重伤该怎么认定?还是以抢夺罪认定吗?还是以过失致人重伤认定?比如甲飞车夺包,事发突然,导致乙摔成重伤,怎么认定甲的行为?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李进律师解答:

依照《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抢夺公司财务行为,构成抢夺罪,同事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且,定性时,还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如果是过失心态,就是按照上述解释定罪量刑;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放任心态,即间接故意,则性质发生改变,应该定为抢劫罪。

在你举的例子中,甲飞车夺包,被害人极有可能受伤。而且,如果甲在这一次行为之前已经有过同类犯罪,并且导致了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就完全可以认定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

李进律师补充:

根据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抢夺罪可按照以下情况进行量刑:

1、犯抢夺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2、犯抢夺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3、犯抢夺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李进律师总结:

犯罪抢夺罪,最终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判决的,但可以收集证据资料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只是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意识和丰富的办案才能做好,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往往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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