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

作者:彼岸花开 | 创建时间: 2023-06-2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

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贾熙纯律师解析

理论和实践中似都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缺少法定的批准、登记等形式要件的技术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完备形式要件而未完备的,应认定为合同不生效而非无效。

无效是指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生效则是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欠缺某些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而暂时不能生效,待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生效。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一经签订,或者合同一经成立,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以专利权转让合同来讲,合同一经成立,专利权的出让人就有义务“交付”专利权,即将合同进行登记。所谓“登记后生效”,应当是指合同“标的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在登记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指合同登记后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的签订成立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合同的登记生效则产生物权变动关系,这就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贾熙纯律师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台港澳委员会委员,海淀区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本科毕业于211院校,研究生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热心公益事业,目前服务有三家社区,多家国有及事业单位。

贾熙纯律师普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贾熙纯律师补充: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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