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公积金提取流程
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房管部门备案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者收据、房产证、身份证、公积金卡。 如若有以下情况还应提供: (1)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同时配偶可代办; (2)委托他人代办,还需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期限;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的,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二手房提取应提供:过户后的房产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卡。 如若有以下情况还应提供: (1)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父母或子女共有的,还需亲属关系证明; (2)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3.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房产证、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构鉴定报告、维修费和购买材料费发票、身份证、公积金卡。
由住房公积金对材料进行审核受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后,在预定时间划款到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