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积金非销户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需要购买、自建、大修自住房屋的。
职工本人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职工本人租赁住房的。
职工或家庭成员涉及大病医疗的。
职工本人申请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的。
在我市已有房产且没有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
提取材料
购买一手房: 1、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销售登记备案表; 2、购房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购买二手房: 1、房地产权证; 2、二手房转让发票; 3、提取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5、结婚证(只适用于产权人配偶提取)。
提取流程
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提取证明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审核:经初审后,若发现提交资料有缺失或无用的,当场退回给申请人,并给出不能通过的原因。申请人可将材料备齐后再次前往管理中心办理。
收到答复:初审通过的,在受理申请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退还所提交的资料正本。
银行放款: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转账手续,逾期无效,提取款项由经办银行划账至申请人本人银行储蓄存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