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何区别?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作者:没什么大不了 | 创建时间: 2023-03-31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何区别?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匡积满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而向他人所负的债务,主要是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例如,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正常的社交活动所支付的费用等。

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借款且用于无关共同生活等其他用途的债务。

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3)未经夫妻一方同意,为生产经营独自筹资所负债务且收入未用于家庭支出,或者擅自承受他人的债务(4)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一方承担的债务或者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匡积满律师补充: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点击展开全文

更多推荐

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会被认定为工伤?

夫妻离婚是否需本人都到场?离婚一方缺席的怎么处理?

离婚孩子抚养权会判给谁?子女抚养权的有利证据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怎么登记备案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能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钱的,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吗?

没签订租房合同的,租房定金能退吗?

对受贿犯罪的会判死缓限制减刑吗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交罚金吗?监外执行需要交多少钱?

工程验收发现不合格的如何处理?工程不合格的后果有什么?

机动车撞死人的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吗?积极赔偿的会被减刑吗?

敲诈勒索他人要判刑多久

在学校被同学打了对方要求私了可以报警吗

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名字是怎么规定的?安置房房产证名字可以变更吗?

应当逮捕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的,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合同纠纷中,逾期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同时主张吗?

汽车违章如何处理?使用别人驾驶证代扣分怎么操作?

无效婚姻如何解除?无效婚姻解除是否有时效限制?

积极赔偿的会被减刑吗

一方主张不合理赔偿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公司法对996合法吗

故意伤害他人自首并取得谅解的,会被判实刑吗?

现金支票转账的使用期限是多久?现金支票填写时需注意什么?

能假释的死缓犯刑期至少执行多少年才能假释

劳动合同续签两次现到期,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被别人故意诽谤应如何收集证据

个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