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作者:小小谷 | 创建时间: 2023-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操作方法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员工学习照片)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场所内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场所平面布置图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依法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租赁或转让合同

现场办理流程:窗口受理→任务分工→承办人检查→法律审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送达

温馨提示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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