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亡可视同工伤吗?病亡视同工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朋克周 | 创建时间: 2023-04-17
病亡可视同工伤吗?病亡视同工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该条例第14条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的补充,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延伸。但该条款在适用中,又因理解偏差产生了诸多争议。其中,异议最多的还是其第1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 路韫韬律师以案说法:

徐某为A电力公司职工,负责安装电表、抄表和线路维护。7月16日至18日,天气炎热,徐某被安排外出催缴电费、安装计量表和线路维护。并且16日、17日两晚连续值夜班。18日下午,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开始感觉身体不适,于当日19时左右下班回到家中。19日凌晨,徐某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急诊抢救,CT检查为脑干出血。零点30分,徐某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后于19日中午死亡。7月20日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导致死亡。后徐某家属申请认定工伤,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徐某系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且非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不属于视同工伤的几种特殊情形而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徐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次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路韫韬律师解析

本案出现争议的原因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的理解问题。分析上述案例,首先需要从条文本身入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路韫韬,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股权设计、劳动纠纷处理。曾经及正在服务的单位有北京祥龙博瑞集团、北京中和黄埔教育科技公司、北京瑞得音信息技术公司、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等。

剖析第1项的规定,可以得出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第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第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样可以得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那么上述案例中,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徐某系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且非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由此认定徐某为非工伤死亡,是忽略了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身体不适的事实,也就是将送医就诊作为突发疾病的开端而作出了不正确的认定结果。徐某18日下午已感身体不适,但是基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并不知晓其实已经是疾病的突发,只是单纯地认为只要休息就能缓解。其实这已经符合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这一前提条件。并且,徐某19日凌晨送进医院抢救,19日中午死亡,其治疗时间无论是从18日下午疾病突发开始计算,还是从19日凌晨送医就诊起算,都未超过48小时的急救时间,因此,满足上述条款的规定,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路韫韬律师支招

在上面的解析中,已经将其剖析成两个要点来帮助理解。其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需要注意的第一点,是关于突发疾病的时间点问题。如上述案例中的“身体感到不适”常常会因为其症状的不明显而被劳动者、企业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所忽略,取而代之的是“送医就诊”这一事实的发生。虽然在实践中,“突发疾病”与“送医就诊”通常具有时间的连续性,导致各部门习惯性地将送医就诊作为疾病的突发,但与其说“送医就诊”等于疾病“突发”,倒不如说是疾病“爆发”来得更准确些,因为一旦送医就诊,往往是伴随着劳动者明显不能承受的疾病感。尽管如此,劳动者本身应当保持理智、冷静对待疾病的突发问题。

讨论最多的第二点,是对于48小时的起算问题。根据剖析后法规要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前提,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是关键。此处的48小时,是指抢救48小时,换言之,从开始抢救至受伤劳动者死亡不超过48小时的,视同工伤。但在企业实务中,有的主体会以疾病突发的时间为起算点,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认为不符合视同工伤的适用条件,这就是将整个“视同工伤”的前提过度使用的结果,以至于在计算48小时的时间范围时,习惯性地将突发疾病的时间作为抢救时间的起算点。就这一点,也希望企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能多些谨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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