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从价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规定:198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10%的扣除额;1960年到1979年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20%的扣除额;195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30%的扣除额)后的余值计算。其适用税率为1.2%。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从租计征的,按照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为12%。
交纳房产税需要的材料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交纳房产税的流程
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
购房人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
购房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购房人将这一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购房人拿到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后,赴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应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