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一定要非过错方提出?过错方是否也可以提?

作者:风筝 | 创建时间: 2023-08-11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一定要非过错方提出?过错方是否也可以提?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之间有何区别

张红艳律师解答:
1、性质不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产生于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过错行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2、适用的情形不完全相同。我国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严格限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重大过错行为。而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中的“过错”,既包括这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又不完全限定于这四种过错行为,还包括通奸、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
3、适用的结果不同。即一方有过错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如果该过错行为属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还应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方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并非绝对的排斥或相互否定。
张红艳律师补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0年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过错,仅限于法律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过错情形。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文字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析,必须能是无过错方才有权主张该项权利。如果配偶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情形的,比如男方重婚,而女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那么在离婚时一方可否主张损害赔偿呢?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支持其基于该项规定所提主张。即这种无过错方,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没有上述四种过错情形的一方,正因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用的表述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应当注意的一点是,我们讨论的过错,是狭义上的,仅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如果当事人基于那些并不属于这四种情形的其他广义上的错误,向对方配偶主张该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律师结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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