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为何变为集资诈骗罪?

作者:没什么大不了 | 创建时间: 2023-04-10
张小雷被移送审查起诉,罪名为何变为集资诈骗罪?

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法对“钱宝系”企业实际控制人张小雷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南京市公安局提供的信息,张小雷于2017年12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张小雷等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经侦查,现已查明张小雷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托钱旺、钱宝公司建立了网络平台——钱宝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钱宝网,以年化收益率20%至4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设置资金池,以“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为名,利用众多第三方支付平台通道,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量非法集资。持续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和高额收益,即“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钱宝网的运营。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收益、维持“钱宝系”企业运营成本、支付公司高管高额薪酬、张小雷个人挥霍以及少量对外投资等。

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市最初立案是说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侦查,但非法集资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这个罪名。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把涉嫌非法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列为非法集资犯罪。把这两个罪归集在一起,是因为这两个罪都有一个共同点:都是针对不特定人吸收资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立案标准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这三种具其一,就能够罪。

处罚:刑法176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定义强调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什么叫诈骗方法,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立案标准是: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处罚: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比较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是十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变更罪名是经常出现的。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参与,对法律问题的理解会有不同,但最终由法院说了算。比如,我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公安局刑事拘留的罪名是盗窃罪,检察院逮捕和起诉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开庭后认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检察院就变更了起诉罪名,我认为无罪。

回到本案,从南京市公安局公布的案情来看,张小雷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因此以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检察院在审查后,将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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