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房子才算是“凶宅”?“凶宅”是否可以是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

作者:没什么大不了 | 创建时间: 2023-06-16
什么样的房子才算是“凶宅”?“凶宅”是否可以是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

凶宅,旧时指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我国从古至今对鬼神只是敬而远之,但是,凶宅的概念也只是民间的说法,我国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定义。按照一般民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因此贬值。无论是哪一个房产中介都会觉得这类房子是非常不好卖的,一旦听说是“凶宅”,对方便不愿意买了。这类房子的价格要比正常房子低很多,有时候即使非常低也没人愿意买,人们还是很忌讳这个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出卖方和地产中介必须出示有关房产所有信息的相关证明,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和忠诚义务原则,出卖方和中介应把房屋曾发生的诸如凶杀案等影响个人购房的重要信息,作为出售信息主动告知给买房者。

网友咨询:

刚买二手房才知道死过人,可以起诉退房吗

彭欣彤律师解答:

1、可以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卖房人返还卖房款。

2、双方虽然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且履行完毕。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交易时对房产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

彭欣彤律师补充:

房屋里有人死亡,虽然不影响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人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而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同时,有人死亡的信息,会对购买者是否愿意进行交易,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彭律师结语: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也是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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