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资料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整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人员需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临床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工伤鉴定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的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病退、退职、医疗期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鉴定病种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对于因不能提供原始病历,必须提供有医院病案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务处盖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各种检验报告单(片)、化验报告和最新诊断结论; 4、申请鉴定以下病种的,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肿瘤病患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提供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2)癫痫病患者,须提供系统服药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患者,须提供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6)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7)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不少于1次的住院凭证,以及住院缴费证明(含医院收费发票或医保核销住院费用的证明)。
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限工伤职工); 3、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鉴定的伤残等级。
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3、相关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其它鉴定情况 被鉴定人因病、伤情况较重申请出诊鉴定的,除按上述项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申请人或其亲属还应写出劳动能力鉴定出诊申请,说明申请人目前病、伤状况及申请理由,附相关病历和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