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收养小孩的入户程序
准备入户资料。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派出所核查资料。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审批。 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
给予结果。 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派出所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要收养孩子,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条件有: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