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材料
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等。
这些材料必须是经过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确定外国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了应当提交《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外的其他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也就是说,这部分外国收养人需要出具其本国和在中国两段情况的有关的证明,这也是出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