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委托代办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主债权消灭的,提交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6、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提交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材料(原件); 7、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放弃抵押权的书面承诺(原件);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生效证明(原件);
(二)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复审核准登簿
(三)承诺期限:即办 (四)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