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公司干了二十年,离职能有什么补偿?

作者:分开不是尽头 | 创建时间: 2023-04-02
在一个公司干了二十年,离职能有什么补偿?

能在一个公司干二十年,不容易呀!正常情况下应该与公司签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这个要搞清楚,比较重要。

现在产生了离职的想法,不管什么原因,想要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不要仓促地提出离职,而要做好准备,确保自己能获取最大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如果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某些违法行为还要支付相应赔偿金;如果公司不是以员工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明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首先要先确认一下与公司之间签定的是否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题主工作满二十年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员工个人明确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自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题主如果想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则要以公司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才可以。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此提出“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时,需注意当地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度”,比如:工资拖延了多少天、少发了多少工资才可以公司存在违法“辞职”等,各地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尺度会有差异,并无统一标准。要不不小然一心“被迫辞职”可能变成违法解除。

三、由单位提动合出解除劳同关系。题主想离职,并不一定要自己提出来,也可以想办法让公司提出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能确保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想一些策略来造成公司对你的不满,促成公司的主动解雇你。比如与某些领导关系相处不好,工作任务拖延等。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题主工作满二十年了,按规定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赔偿金

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情况下。根据根据劳动法规定:

A、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职场生存不易,能在一个公司工作满二十年,肯定会存在不少感情,也会有许多纠葛在里边,希望题主能认真想清楚了再决定是否离职。若还是决定要离职,上面的分析应该会有所帮助。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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