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退休人员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如何赔偿?

作者:朋克周 | 创建时间: 2023-04-02
聘用的退休人员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如何赔偿?

职工退休后,应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发挥余热,聘用单位应给予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退休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全国各地的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来看,有些地区如北京是将退休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列为不予受理的范围之内,显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否则,还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网友咨询:

聘用的退休人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单位怎么赔偿?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徐亦追律师解答:

退休人员聘用单位已经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该不属于工伤条例中规定的职工,所以工伤赔偿不太可能。可以申请单位民事赔偿,首先与聘用单位进行协商,如果不满意赔偿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至于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工亡标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当然补偿要扣除原单位已经给过如丧葬补助金、遗属费、一次性抚恤金等的金额。

徐亦追律师解析:

退休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计算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就不能主张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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