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

作者:wendy | 创建时间: 2023-05-27
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

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大家不希望看到的东西,婚外情、家暴、虐待遗弃等等。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方赔偿规定了详细的赔偿条件、赔偿标准等,只是对赔偿数额由于地区、夫妻不同、受害程度不同等造成没有数额标准。那么,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徐爱民律师以案说法:

刘某(女)和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0月份生育一男孩。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杨某晚上经常喝酒且夜不归宿,所发工资每月所剩无几。夫妻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双方于2013年8月份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18年3月份刘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杨某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经常同居生活,现在更名正言顺的生活在一起了。刘某气愤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刘某赔偿。刘某无奈之下于2018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徐爱民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刘某起诉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该案中刘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所以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仅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就本案而言,刘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杨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徐爱民律师解析:

一、什么是离婚过错方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也叫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说到这里,很多朋友就不明白了,什么叫有过错?哪种情况属于过错呢?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过错是指:有重婚、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离婚过错方赔偿。具体的离婚过错方赔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

二、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过错方赔偿是指过错方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离婚过错赔偿呢?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一)、离婚过错方赔偿首先需要满足提起赔偿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况。其他情形无法提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像平时大家所说的,一夜情、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能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因此,以上行为并不能造成多大损害,且不具有长期危害性。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二)、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不离婚的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

(三)、时间上的要求,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提出离婚过错赔偿;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徐爱民律师补充:

三、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

了解自己是否满足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后,接着就需要了解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的问题了。离婚过错方如何赔偿受害方呢?标准是什么?

离婚过错方赔偿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徐爱民律师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高级各伙人、主任律师,执业时间长达15年,担任天津银行、天津红光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宏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点击展开全文

更多推荐

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农村搬迁怎样进行

民间借贷中的个人与企业间的借贷是否合法?

签约的异地公司违约,在异地能起诉对方吗?

黄晓明夫妇名誉案胜诉,侵犯名誉权要承担什么责任?

醉驾拘役缓刑是否开除公职?公职的人员是否会因缓刑被开除公职?

无证醉酒驾车被交警查,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哪些情况下会被吊销驾驶证

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是什么

飞行员需要哪些标准

涉嫌盗窃罪取得原告谅解且自首的,能否减刑?

飞行员需要训练多长时间

因受贿罪移交检察院,如退回受贿的钱可以减刑吗?

多次入室盗窃罪量刑标准

合同中未规定有效期限,是否有权利单方终止合同?

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同解除的种类是什么

未婚先育生的孩子,现分手应出多少抚养费?

员工工伤康复后不好好工作,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农村每月养老金是多少

公司法对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离婚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未成年被抓到警局,是不是意味着会留案底?

企业可以减资吗?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减资?

合同法对加倍索赔的规定

一般致人死亡判几年

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并欠薪员工如何维权

拆迁冻结的地方一定会拆迁吗?拆迁冻结的房子能买卖吗?

假释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假释是由谁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