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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大家都知道,评标结果是需要进行公示的,因为这事关中标候选人的问题。有关中标金额的公示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公示中标候选人,可以不公示金额,而且此时也未确定中标人也不存在中标金额的说法。政府采购项目发出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包括中标金额。
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同样没有要求中标金额需要公示。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从政府采购法中可以看出,这里面是需要说明中标金额的,因为成交金额其实就是最后的中标金额。对于这一规定,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说,还是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