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产生的效力有哪些

作者:wendy | 创建时间: 2023-03-17
合同解除产生的效力有哪些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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