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需满足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登记表;
名称申请表;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文件;
合同及其附件;
授权委托书;
章程;
董事会名单及各方委派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文件及审批机构批复(或项目审批表);
意向书(外商投资企业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城建等前置审批部门的意见;
中、外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中、外方出资(资信)证明;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审查表)、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表;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