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作者:暴躁小n | 创建时间: 2023-04-26
分包人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长期以来,建设单位、发包人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一直都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痼疾,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纠纷案类。《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为施工单位及时收回拖欠工程价款的有利保障。然而,由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复杂多样,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上仍存在较多分歧。


法律咨询:

分包人有无优先权?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王虹入律师回答: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分包人并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仅指承包人,而分包人不是承包人。但是在实践中的工程发包和分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分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与发包人签订的,此时分包人的地位与承包人相同。我认为三方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人与承包人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如果分包合同是由总包和分包两方签订的,则分包人因为不是承包人,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王虹入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王虹入律师补充: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与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的,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我国《农业法》第13条也规定,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可见,法律与司法解释为了维护承包的延续性,均赋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的资格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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