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认为:
这里面有一个时间顺序问题,抢劫罪要求在主观故意上始终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暴力情节属于手段,而认定抢劫罪需要认定实施暴力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就描述来看,殴打的出发点不是这个,所以无法达到主客观一致的要求。
而抢夺罪中的趁人不备,应当理解为有所觉察而来不及保护,这里面受害人有所觉察是明确的,只是没有及时表达保护自身财物的意愿,个人认为符合来不及的描述,并且从实际的案例中看,也有类似的实际案例。
碎酒瓶子不算武器,只是工具,武器的法律定义还是非常明确的,匕首也不是法律上的武器,只是作案工具。
没错。云南警方这个错误是最清楚的,无论怎样怎样洗也洗不掉。另外,另一个伤者,即使伤情比较严重,所以要等三个月,也应该(也能够)做个初步鉴定。
所以这次警察绝对是失职。如果不是事件引起,我相信警察绝对不会处理。大家看看所有旅游景点,发生的事件,最后大多都是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