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理由要充分。
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
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一生只能更改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