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条款又是什么样的?

作者:朋克周 | 创建时间: 2023-06-19
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条款又是什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 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 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法妞网友咨询:
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王舸律师解答:
污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务的情况。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例子就不太好举了,简单说吧:如果这个人是国有单位领导,拿了单位里的钱自己用,就是贪污。如果拿这些钱去炒股票,然后再还回来,那就是挪用公款罪,如果不是国有单位,是有限公司什么的,那前者转变为职务侵占,后者变为挪用资金罪
王舸律师补充: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王律师结语:经济的迅速发展,衍生、伪装了各种形式的犯罪。各犯罪行为之间经常有交叉、交互的现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类型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林林总总的犯罪主体和手段,司法工作者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和宗旨,刨去犯罪行为外在的包饰,精准把握法条的外延和内涵,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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