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中美BIT、TISA(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PP、联合国投资政策框架等重要文件对国内立法的启示。中国法律要做出哪些修改? (1)中美BIT。2014年以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相关规定强化了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意义,并为文本谈判指明了方向;中美、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同时进行,为中国在全球新一轮贸易投资规则重塑中由被动转向主动提供了机遇。2014年1月、3月和6月的三轮中美BIT谈判开始文本谈判。但是需要指明的是,当前我国引资的重点不在“多”而在“优”,吸引实力雄厚的美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不能寄希望于优惠政策,而应依靠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形成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现阶段,虽然通过立法改革我国在对待外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所完善,比如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大规范了投资准入阶段的立法,但不得不承认中国在某些政策和法律上依然存在不完善和相对滞后之处,法律环境也不那么透明,比如在中国某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独立、招商引资不规范等腐败现象。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贯以发展中国家政治不善、法律不健全等借口要求“国际最低标准待遇”,因此,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将使中方谈判代表在面对自诩高人一等的美方代表时更有底气,为争取更为公平的谈判结果提供有利条件,也将一定程度上缓解美国商业企业集团对美方谈判代表施加的压力。 (2)服务贸易协定。自2012年初以来,由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主导的“服务业挚友”集团发起并进行着TISA(服务贸易协定)诸边谈判。2013年9月30日中国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加入谈判,但由于美国态度消极,至今尚未被正式接纳。我国应该调整策略,把发挥作用的平台转向WTO,推动TISA实现多边化。当中国提出加入TISA申请后,2013年10月17日,在RGF集团的一次会议上,对新加入者开出三项条件:接受已确定的关于谈判的法律框架;及时提出市场准入承诺,且承诺水平不能低于GATS;不得在现有RGF成员提出的文本和议题外再提出新的文本和议题。这意味着中国只能被动的、全盘接受此前达成的规则。显然,这样的要求是无理的。 TISA是一项高标准的、全面的服务贸易协定,有许多新内容,其带来的影响必将是深刻的,为了有效预防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加强TISA的影响研究。分析一项贸易协定的影响,以往多关注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带来的经济影响,这当然是重要的但不够,还应该加强从规则纪律层面的影响研究,对TISA尤其如此。对我国而言,以开放促改革主要是新的国际经贸规则对我国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变革提出的压力、动力和目标、方向。除此,我们提出还要重视市场开放承诺的机制,它介乎规则纪律与具体承诺之间,我国已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中采取了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模式,下一步可重点研究与我国发展水平相近、服务产业具有明显互补优势的特定国家采用否定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开放模式,而我国外资立法的修改和重构也体现了这一点。 (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截止2014年2月,TPP已进行了19轮谈判,目前已有12个国家加入谈判。虽然目前中国是否加入 TPP 并不确定,但 TPP 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当前中国的法制。当前中国的立法水平并不完善,面临诸如某些领域法律规范的缺失、立法技术层次低,与国际法标准脱节,监管严格等问题。若中国加入TPP,包含新议题、高标准的TPP不是中国对法律小修小改就能解决的问题,中国配套立法将涉及多部门的法律法规,将不得不妥协并放松一些部门的监管,甚至还需根据 TPP 规定设立专门的部门协调,达成与 TPP 其他成员国的监管一致。 即便中国不加入TPP,TPP的规则和精神也将通过国际交往渗透并影响中国,中国的立法不健全、不精细、导向性严重等老生常谈的问题则将又一次浮出水面,从贸易法到投资法,中国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都正在或将要深刻地影响中国法制,新一轮法制革新也未尝不可能。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一些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与国际社会经贸、货币、服务业等融合的国家法律,如《外贸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贸易类法律,以及《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 (4)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制订的 “可持续发展的投资政策框架” (IPFSD)产生的主要背景是传统国际投资政策本身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南北国家的国际投资地位发生显著变化。IPFSD 的主要创新表现在从“偏重保护外资权益”到“促进东道国可持续发展”,从“偏重保护外资”到“平衡当事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外资和管制外资从“各行其道”到“一体化”三个方面。我国立法的对策应当是建立和健全基于IPFSD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由于IPFSD强调“可持续发展”、“平衡”及“一体化”,意味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进行适时的调整、健全和完善。事实表明,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不仅因利比亚战乱等突发性政治风险而损失惨重,也面临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而采取征收等措施的政治风险。显然,国际投资政策发展的新趋向和严峻的客观现实均要求我国在建立和健全海外投资法律制度中,需要有包含“可持续发展”、“平衡”及“一体化”概念的新视角和新规范。同时,我国还应重视鼓励和支持海外投资企业实施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负责任的投资,为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从而达到有效防范政治风险、与东道国和谐共赢的目标。